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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0年10月21日解除,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等则仍按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预付款1.97万元、定金4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原、被告双方签订“成都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张某以总价147万元购买被告王某位于双流区的房屋一套。同日,张某向王某支付定金4万元,购房预付款1.97万元。合同约定,若出售人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则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该房屋本合同成交价20%的违约金,并退还全部已付款。

  合同签订后,张某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催促王某办理过户手续,但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后查实,王某已在当年5月下旬将案涉房屋以高于与张某的售价出售并过户给了他人。之后,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要求王某返还上述定金、购房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29.4万元。

  双流区法院一审认为,该案中王某将房屋“一房二卖”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且构成根本违约,张某有权解除合同。

  该案中,法院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王某的过错程度、原告的预期利益及被告将案涉房屋出售并过户给他人时的价格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综合予以衡量,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当予以调减,酌定为6万元为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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