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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经法院判决或双方协议确定的每月支付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等抚养费,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标准数额的合理要求,依法能否得到支持?

  答案显然是肯定的。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法院二审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案涉男童的生父自判决生效后将每月支付的抚养费由1392元增加至1500元,并支付其儿子治病所产生的医疗费、康复训练费4.3万余元等。

  2014年,患病男童的生父与妻子经法院判决后离婚,并确认患病男童随母亲一同生活,其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1392元等。2016年4月,患病男童经医院诊断患有“儿童孤独症谱系障碍”;2018年8月,成都当地一医院门诊建议除服用相关药物外,患病男童还需通过康复训练进行治疗,治疗期间,共产生相关费用8.6万余元。

  因治疗及康复训练需要额外支出相关费用,患病男童的生活成本较同龄儿童高出很多,父母离婚判决确认的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其现在的基本支出。因此,患病男童的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提高其父亲每月支付的抚养费标准,并由其父亲承担一半的治疗康复费用。

  而患病男童的父亲则辩称,现有抚养费标准经法院判决确认,不应随意调整;其还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目前的收入状况无法支付更高标准的抚养费;患病男童的母亲此前并未就高额治疗费用与其进行协商,其也不应该承担此费用。

  法院一审认为,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该案中的男童因患病,在生活中较一般孩子需更多的关爱和照顾,日常开销也显著增加,其诉请依法应予支持,考虑到其父亲目前收入不高,还有另一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等实际情况,法院认定酌情增加其每月支付的抚养费,调整至每月1500元,另支付目前已支出的医疗费及康复训练费的50%,因之后的治疗和康复费用具有不确定性,可待该费用实际产生后由男童再行主张。

  一审宣判后,患病男童的父亲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此案争议焦点是经判决或协议确认的抚养费,在必要时子女提出增加支付标准的,依法能否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而我国相关法律也规定,夫妻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中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该案中,男童父母虽在离婚时,由法院判决确定了抚养费金额,但此金额标准仅可维持其基本生活。男童患病后,其治疗方式主要是以康复训练为主,药物治疗为辅,其日常生活也需要较一般孩子更多的关爱和照顾,平时正常开销等较普通孩子有明显增加,应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

  因此,其提出增加抚养费支付标准应属合理、正当要求,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这也是从法律上体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有效、充分保障。

  但法院虽支持其相关诉请,也不是无限度要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三个方面综合考虑后确定的。

  该案中,男童的父亲还有一个未成年子女需抚养,其收入状况也不是太好,因此调整额度依法是不能超过相关比例规定,应是酌情适度增加,不可能作较大幅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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