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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被警察带走,家属该怎么办(一)

Time:2021-07-02 10:29:39   
如果亲朋好友突然被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抓走了很多人都会蒙圈!出现上述情况,究竟该怎么办呢?
本系列就被警察、检察院带走的几种情况及应对方法为大家简单介绍。法律实务十分复杂,欢迎大家留言批评指正。
首先要做的就是搞清为什么被抓。
拘传和传唤
传唤: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被传唤者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传唤强制力较弱,需要被传唤人自动到案)。需要强调的是,传唤不是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可以采取传唤措施。案件审理的需要,法院也可对当事人(这里是)进行传唤。
 
既然传唤是相对“较轻”的办案方式,不具有强制性,不属于强制措施,那么被传唤去配合调查可以不去吗???
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其次: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让你来你不来,嗯,可以把你抓来)
再次: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不配合传唤,认罪态度差,量刑时……你懂得)
最后:不接受法院传唤的被告人,法院可以缺席审判;不接受法院传唤的原告,法院可以撤诉。所以,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千万不要拒绝传唤。被传唤是迟早的事情。
那什么是正当理由呢?一般而言,自然灾害或患重病(或严重危急程度与之相等的)都属于正当理由。
 
拘传:相对而言,拘传就具有较强的强制性了:对于不愿到案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例如经多次传唤无效),公安机关,检察院凭借《拘传证》,法院根据《拘传票》,都可以将人带走(强制到案,接受讯问)。
看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但是司法实践中拘传执行者往往是公安机关。而且,拘传要由公安机关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相对于传唤,拘传有很大的区别,首先就是拘传已经属于“强制措施”了,尽管属于强制措施中“最轻”的强制措施,但采取这种措施足以说明当事人很可能已经卷入一场刑事案件当中(民事被告两次传票不到岸也会拘传)。
正因此,拘传的范围就窄得多了,它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强制效力相对较弱的传唤,则可以适用涉及案件的所有当事人,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还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甚至是证人。
 
由于拘传是比传唤强制效力更强的措施,在被拘传人抗拒拘传时,公安人员(当然)可以使用诸如警棍、警绳、手铐等戒具,强制其到案。
被拘传、传唤人即将面临的
1,一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对于三类案件(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特别复杂,或者需要对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可以延长拘传持续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2,不得以连续传唤或拘传变相羁押;
3,两次拘传时间间隔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保证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
告知义务
这两种措施执行时,司法机关都有义务通知当事人:
 
如果亲友被传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第五十三条: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和离开时间并签名。
如果亲友被拘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所以一般而言,亲友被带走时,当事人或亲友都被告知原因。如果办案人员不告知,可以当面要求其出示证件,和拘传证。严重情况下可以向公安督察队举报,要求检察院检察监督。但是不论如何,一定要保留相应证据,至于如何保留相应证据,我就不多说了。
总之,亲友被传唤、拘传说明事情并不十分严重,大多情况会很快回家。
 
强制措施转化
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以将强制措施转变为拘留,逮捕);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法律条文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和离开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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