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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事故纠纷怎么办?

Time:2021-07-15 14:03:03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不管是医方还是患方,遇到医疗事故都很糟心,不管是通过调解方式还是司法程序解决,都非常耗时耗力,影响生活,影响工作。下面中盾律师根据多年处理医疗事故的经验,给大家提供一些处理医疗事故的技巧。
1.首先要认识什么情况才属于医疗事故。
根据上文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需要医方存在过错,过错引起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但是因医疗事故涉及医学知识,专业性强,医疗行为有无过错,非专科医生不能讲出个是非,而且医疗行为还带有一定的学术性,没有非此即彼的正确性,所以,很多医疗纠纷是从对医疗事故的认知差异开始的,而不是医疗行为的错误所导致。例如因认知问题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当作医疗事故维权,很多人认为产前检查无异常就可以避免出生错误,如果出生的新生儿有三体综合征,那肯定是医院有过错。这就是认知差异导致的医疗事故,据目前的医疗水平而言,产前检查远远不能避免畸形新生儿的出生,产前检查也不能完全排除三体综合征。所以存在很多无医疗过错的纠纷被患方揪住不放,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维权,最终医患双方都筋疲力尽,患方则无所获益。患方应当在维权前请专业人士分析一下医方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否则即使存在严重的医疗损害,也不一定会有赔偿。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因此产生医疗损害,损害与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
2.医疗事故必须经过医学会鉴定才能认定。
根据司法惯例,当地医学会是医疗事故认定的唯一机构,一般包括两级,市医学会和省医学会,医患双方都有权利在市医学会鉴定结果出来后申请再行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最终结论以省医学会为准。鉴定程序是由患方至当地卫健委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后,医患双方提交病历等鉴定材料至医学会,医学会受理后择期组织医患双方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后一个月左右出具鉴定结论。
3.根据双方的态度选择解决纠纷的机构。
 
发生医疗事故后很多医院由科室甚至医生自己处理相关纠纷;不过大多数医疗事故引发的纠纷由医务科或医务科下属的安全办处理;如果医患双方没有解决或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很多纠纷申请医调委来处理,医调委一般是由当地的司法局设置的一个半官方的调解机构;进入医调委调解或进入司法程序后,医院一般会安排法律顾问介入;很多案件如果没有解决或达成协议,当事人会向卫健委投诉,于是卫健委医政医管部门又介入,此时多建议双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于是医学会又参与进来;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是解决纠纷的终极机构,但绝大部分医疗事故案件需要经过司法鉴定,于是司法鉴定中心又参与进来……由此可见,处理医疗事故的机构有相关科室、医务科或安全办、医调委、卫健委、法院,参与处理的还有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所以医疗事故案发生后,很多当事人无所适从,不知找哪个部门好,往往因为选择错误,费时费力。
(1)如果医疗事故损害结果不严重,争议金额较少,建议双方调解解决为宜。
如果医疗损害不构成伤残或伤残等级很低,不管医方的过错责任多大,赔偿都较少,仅涉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走司法程序,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加起来可达4-5万元,不管医方还是患方维权成本都很高,得不偿失,特别是众多医疗美容所引起的纠纷,争议金额很少超过10万,1-2万的居多,私下双方调解结案省时省力省钱。
(2)医调委是一个居中调解机构,没有行政和法律强制力。
医调委是一个半官方的居中调解机构,没有行政和法律强制力,调解成功率不高,但消耗的时间却很长。患方一般申请医调委调解,是因与医方调解不成后,遵从医院或卫健委的建议所申请的,很多当事人认为在医调委的调解下一定可以达成协议,却不知这一调至少要耗费数月,医方的赔偿方案也不见得会作出让步。而医方在医调委介入后,也会消耗一定的资源去获得有利谈判形势。不过医调委有一条是非常值得赞扬的,就是医调委不收取费用。所以,林律师认为,无论如何都不愿走司法程序的当事人,又希望获得较公正的赔偿后,可借助医调委居中调解,但据林律师的经验,调解结案——包括医调委居中调解的,赔偿金额多与法院判决的有很大差别。
(3)如果双方调解达成协议意愿低,直接起诉为宜。
因为根据相关法律,当事人既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又可以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两者不为替代关系,可同时、也可先后进行,所以,医疗事故鉴定出来后如果协商不成,通过法院又可以再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林律师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例,一方对一级或二级医疗事故鉴定都不满,起诉后,又通过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一个纠纷从发生到解决,鉴定了2-3次,到最终赔偿到位,耗时3-5年之多,维权费用双方更是高达10万!
4.重视举证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由患方举证,对于患方来说,这是一个比较难完成的工作,患方大多无法指出医方过错的具体所在,更无法提出医方过错的依据,患方还存在一个天然的劣势,医疗行为进行的时候,很难有机会去固定证据,而且医疗事故发生时,医方已对最重要的证据——病历资料进行了充分的“完善”。患方应当在怀疑存在医疗过错时,准备进行维权前立即固定证据——封存复印病历(包括完整病历、在架病历、电子病历),这是医疗事故案件患方应当做的第一件事情,如果这件事情未做好,整个维权过程将非常被动。封存复印病历是一个简单的过程,患者或患者直系亲属、患者授权的律师至医疗机构管理医患矛盾的部门提出封存复印病历要求即可,一般是医院医务科。当然很多医院会制造各种借口不予封存复印病历,只需亮出《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关于病历封存与复印的条款即可,医疗机构如不配合,录音录像留证,日后可在司法程序中主张医方不提供病历,医方将面临败诉风险。病历封存复印后,如果要达到充分举证目的,患方必须进行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因为鉴定结论几乎是患方举证医方有过错的唯一证据,所以妄图不进行鉴定而打赢医疗事故案的想法是天方夜谭,少数没有鉴定而赢得官司的案件都是因为医方存在程序违法的行为,如伪造病历导致鉴定不能。
 
5.一定要弄清楚是否需要尸检。
 
不是所有死亡的案例需要进行尸检才能维权,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不同的选择。
 
(1)死因不明的病例,尽早行尸检确定死因再进一步维权。
 
对于死因不明的案例,一般医方会建议患方行尸检(当然有些死因明确的医方也建议尸检,不过是增加患方维权成本的策略),且尸检应当在死亡后良好冷藏条件下的7天之内。如果死因不明患方又不同意尸检,维权会相当困难,至少走司法程序会举证很困难,一般此类案例患方会败诉,林律师不建议起诉;如果患方同意尸检,那应当尽早向卫健委申请鉴定机构尸检,尸检选择省内较权威的机构为宜,因为尸体运输费用高昂,省内尸检费用多在1-2万,而省外尸检,费用高达3-4万。死因不明的医疗事故如果双方可达成协议,愿意鉴定机构根据病历资料推定死亡原因的,也可不尸检,毕竟尸检耗费高昂,一般家属都不愿意亲人去世后仍遭受尸检。
 
(2)对于死亡明确的案例,尸检非必须程序。
 
死因明确的,一般无需尸检,尸检只能查明死因,并不能鉴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只能通过司法鉴定及医学会鉴定明确。死因明确医院仍建议尸检的,有可能是因为医院不清楚医疗事故案件司法程序,以为所有死亡的案例均需尸检,可咨询律师后拒绝;也有可能是医院为了应付家属、拖延时间的借口,也可拒绝尸检。但如果患方不认可医方提供的死亡原因,则应当主动申请尸检,否则司法鉴定机构会以死亡原因有异议,未行尸检确定死因而退鉴,患方可能因举证不利而败诉。
 
6.委托医疗事故专业领域律师代理。
 
林律师遇到很多医疗事故案件,不管是医方还是患方,都错误地判断己方态势,特别是患方,花费很多时间、精力、金钱维权,却不知医方过错很小,赔偿很少;而有不少医方不知道己方有可能在诉讼程序方面处于不利位置,例如因篡改病历导致鉴定不能,例如因未建议尸检导致举证责任己方承担,例如未保留有疑问的药品、耗材导致举证不能,等等,这些都是容易导致完败的情形却浑然不知。医学背景出身的专业律师会在接触案件时有一个初步的判断,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且估算出责任比例、计算出初步的赔偿金额。更重要的是,有经验的医疗事故专业律师可根据对案情及医患双方的了解,可拟定更好的维权方式。林律师接待过很多案子的当事人咨询,医方没有明显过错的,患方受普通思维影响而积极维权,或医方因法律知识欠缺,对是否侵权的因果关系不明了,而对患方又过多让步;医方过错明显的,患方察觉不到,错过维权机会,而医方也不以为然,最后被判巨额赔偿。
 
 
总之,医疗事故案复杂而专业要求高,委托专业律师虽然需支付律师费,但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会作出更准确的案情判断、选择更好的维权方式、制定最合理的赔偿方案,省时省力、效费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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