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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之商家不退换货物

Time:2021-08-18 09:39:07   
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个法律规定可能众多消费者都耳熟能详,可是在买卖过程中,卖家说明店主规定,没有质量问题是不给退货的。这样不是矛盾吗?大家怎么看呢,这个时候该听谁的呢?我们的权益能受到保证吗?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对于如何确定商品完好,目前业内的一致看法是“不影响二次销售”。

7日的时间又是如何计算?

从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只有期间最后一日为星期日或法定休假日的,以该日期的次日为期间最后日期。法定假期在7天当中的,则按规定照常执行。

网络购物关于商品退换货的处理:

1、自商品售出之日(以实际收货日期为准)起,在保证商品完好无损的情况下,7日内可申请无理由退货,15日内质量问题包换。

2、在达成退换货协议之日起,7天内寄回;也可与商家联系,约定寄回时间并保留有效证明,若未在时效内退回,则视为自愿放弃退换货权利,交易继续。

3、商品在退货过程中损毁的,商品退回或您无理由拒签后,交易做打款处理。

4、买卖双方达成退货退款协议或下厨房做出退货退款处理的交易,商品退回至商家的退货地址后,下厨房有权退款给您。

5、买卖双方达成换货协议的交易,如商家收到您退回的商品后逾期未再次发货的,下厨房有权退款给您。

6、如果是跨境交易且最终确定为退货退款处理的,若由于商家的原因导致您无法退货,则交易做不退货、退款处理。

在此需要注意购买进口商品不等于跨境交易,如果是通过代购等购买国外的商品,那么关于退换货的话可能就较为困难,如果因退换发生纠纷,可尝试以下方式维权:

1、可以与供销商协商解决;

2、拨打12315求组消费者协会;

3、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诉;

4、起诉供销商。
 

特价商品恕不退还这条约定合法吗,消费者由此受损可否要求退换?

我们逛超市时可能会经常遇到商场搞特价活动,不过细心的人们会发现特价商品会用一些小字体说明“特价商品恕不退还”的标示,这个是属于霸王条款,可以拒绝的。

很多商场以“店堂告示”的方式告知消费者“特价商品不退不换”,致使许多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都自认倒霉,不再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实商场的这种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站不住脚的。

打折、特价作为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其实是很正常、很普遍的一种商业现象。首先打折、特价的商品不能是有质量问题的商品。部分商家利用很多消费者不明真相或维权意识淡薄的现状,提出了类似“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销售者有提供‘三包’服务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且特价商品并非质量瑕疵商品”。商家“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相违背,这属于商家单方面的格式合同,俗称“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此外,根据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在商场明知其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即使二者之间约定了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条款,仍旧不能免责,对其商品的质量保证义务仍旧存在,不因特价品而减损。商场今后不能抱着因签订了免责条款就无视质量保证的态度来欺瞒消费者。

所以,作为消费者的你,如果遇到购买特价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商家不予退换的话,此时可以这样做:

1、拨打12315请求消协调解或者到工商部门申诉;

2、请求仲裁机构仲裁;

3、到法院诉讼。诉讼涉及金额较大时,建议可以找个商家不退换货物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
 

7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是否使用全部商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于七天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但该规定只针对通过网络、电视等途径销售商品的行为,不包括普通商店销售商品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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